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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河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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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河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云南省河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Province 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北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云南省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以团结、奉献、发展为主题,以构建冀商之家为己任,通过本会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服务共享,以抱团取暖、合作共赢为目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促进云南、河北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异地商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会员企业自律诚信经营;

(二)加强云南、河北经贸往来,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三)为会员企业做好经贸、技术、人才等信息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充分发挥商会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

(四)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馈社会;

(五)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培训和联谊活动;

(六)发挥桥梁作用,促进冀滇两省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作用;

(七)承接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四)在滇从事工商、贸易、投资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河北籍的企业,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企业负责人个人简历;

(二)经2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

(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两张一寸免冠照片等;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九)自觉维护本会整体利益和集体利益;

(十)严守本会秘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会不退还此前所交纳的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仅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1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经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研提会员会费减免方案;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须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有1/3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为商会健康发展,名誉会长可列席商会事项。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情形】每届任期5年,换届时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和负责商会全局工作;

(五)提出筹划年度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计划;

(六)依据商会财务制度,对商会的费用开支有签字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聘任制】

(六)协调本会与其他商会之间的对外联络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交纳会费人民币4万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交纳会费人民币1万元/年;

(三)理事单位交纳会费人民币2000元/年;

(四)单位会员交纳会费人民币500元/年。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合法合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3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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